
事項名稱 | 居民身份證辦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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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依據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》 |
申請條件 |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取居民身份證。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,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。 |
辦理材料 | 1、戶口簿;2、社區、村出具的介紹信(首次申領);3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兩張(首次申領);4、房照、門牌證。 |
辦理流程 | ![]() |
辦理地點 | 北鎮市公安局辦證大廳 |
辦理時間 | 工作日及周六上午(法定節假日除外) |
聯系電話 | 0416-6208192 |
其他 | 一、臨時居民身份證辦理: 公民在申請領取、換領、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,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,可以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。 辦證人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兩張,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由戶籍地派出所開具《辦理臨時身份證憑證》到北鎮市局辦證大廳辦理(正式證與臨時證可同時辦理)。 二、收費標準: 居民身份證申領、換領20元/證,二代證丟失補領、證件損壞換領40元/證,臨時身份證10元/證,依據發改價格(2003)2322號文件。 三、辦理時限: 普通證辦證時限為35個工作日,速遞證辦證時限為15個工作日,臨時證辦證時限為2個工作日。 |